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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启动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
发布时间:2017/07/17 点击量:
近日,根据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验证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,保障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,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,
据《通知》显示,此次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检验研究所、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(福建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三明))为审核单位。
《通知》规定,已经获得省级资质认定(计量认证)证书,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,必须参加能力验证;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。
此外,对于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,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,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。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,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。
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而无故不参加的,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质监局(市场监管局)报告,由县级监管部门按照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163号)第四十二条处理。
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(离群)的检验检测机构,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,认真查找原因,采取相应纠正措施,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。
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,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,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;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,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。
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,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,需提供申请前六个月内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。
据《通知》显示,此次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检验研究所、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(福建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三明))为审核单位。
《通知》规定,已经获得省级资质认定(计量认证)证书,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,必须参加能力验证;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。
此外,对于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,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,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。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,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。
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而无故不参加的,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质监局(市场监管局)报告,由县级监管部门按照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163号)第四十二条处理。
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(离群)的检验检测机构,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,认真查找原因,采取相应纠正措施,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。
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,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,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;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,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。
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,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,需提供申请前六个月内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。